答: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个体工商户处购买货物可以取得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其他个人处无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而,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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