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20号 –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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