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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44号 – 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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