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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的经中国境内互联网向境外播放影视作品的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3日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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