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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应税服务,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4日

问题补充:例如,产成品由于管理不善被盗,当时耗用的设计服务项目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因此,非正常损失涉及的应税服务仅指交通运输行业服务,设计服务等其他的应税服务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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