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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实施前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4日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此公司试点之前签订未执行到期的租赁合同,需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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