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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天扬云课堂成功举办!价值创效热点问题答疑集锦来了
发布日期:20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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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老师您好,请教一下科技研发企业,进项税也可以加计15%吗,有没有具体的政策依据?”

答: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而言,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因此科技研发企业不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应当按照“生产性服务业”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问2:“老师 税务局要求核查时,要求区分研发投入成本与之匹配的收入,因为像您说的研发是贯穿于施工生产的过程中,那税务局要求区分的怎么去做区分呢?”

答:建筑行业属于特殊行业,研发费用与高新收入不是会计上的成本和收入的概念。要区分来看的。研发投入是在研究阶段形成的费用成本。形成高新产品(服务)再运用到相关的项目当中,在计价中分服务类别进行确认。

问3:老师,请问一下代扣代缴个税所收到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八款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4:老师您好,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答:公司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因此,该纳税人的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问5:老师,若分包单位是个体工商户,则其提供给总包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用于抵减分包款?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53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 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与分包方签订了合法的分包合同并从分包方取得发票可扣除其分包款。

如果公司与“个人”签订分包合同,必须保证该自然人已经依法核准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施工企业特性,大部分专业分包需要施工资质,而个体工商户一般较难取得施工资质,因此建议在日常操作中应尽量避免个体工商户或签约单位必须提供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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