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概况 新闻中心 服务项目 天扬研究院 党群建设 关于我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27

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网站纠错

【上一篇】
【下一篇】
 
天扬全国办公室名录 提交服务建议书申请表
友情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天扬教育科技公司
中国中铁                            中国铁建
天扬管控平台                     天扬网络学习平台
技术公司官网
关注我们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电话:400-186-0200
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
© 2019 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 | 京ICP备12023997号-1
天扬管控平台 | 企业邮箱 | 山西私有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