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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厅 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5-10

晋科高发〔2014〕37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晋发〔2014〕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山西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晋政发〔2014〕6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现就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及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备案发文等流程开展全省的高企认定和复审工作;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遴选参与高企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立高企认定工作专家库。

各市要建立由科技部门牵头,财税部门共同参与的高企培育服务机制,重点开展高企的宣传、培育、辅导、推荐等服务工作;提供科研项目管理服务,指导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辅导企业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落实高企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高企认定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育,设立高企备选库。

各市要广泛宣传高企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和吸引企业依靠自主创新,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道路。各市应建立高企培育机制,形成一支高企后备军。设立高企备选库,将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入库备选。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专题或综合性的培训,使得企业能够通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相关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实务。

三、规范中介服务,提高审计质量。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省高企办提出申请,经省高企认定办公布名单后,可开展高企审计业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协会规定的高企审计报告格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中,中介机构应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其它产品(服务)收入分开核算情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科目设置(含明细科目)及核算情况,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来源及依据的帐表名称予以说明。在收费方面,中介机构应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高企审计收费标准。对有不良行为或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业管理机构处理处罚的中介机构,省高企认定办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工作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高企审计业务。

四、创新服务手段,提高发展质量。

各市应按照省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对当地高企发展的量化指标要求,创新服务手段,设立鼓励高企发展的专项资金,出台知识产权奖励、科技项目扶持等促进高企发展的配套政策,促进区域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强化跟踪服务,积极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高企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为高企提供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移等服务,推进高企在中小板、创业板、三板上市,提升高企发展质量。

五、加强管理工作,做好高企考核。

各市应做好对高企和高企备选库企业的相关数据统计及分析工作,实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并按照要求定期上报,为年终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6日

   

转载自:山西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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