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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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