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财税〔2016〕12号 –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与我们合作,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400-186-0200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联系我们 →
如有任何问题,请以电子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或电话010-82605689联系建站团队。
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

© 2026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京ICP备12023997号-1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