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8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与我们合作,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 2000–2026 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 2026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京ICP备1202399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