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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消耗材料,是否为非正常损失
发布日期:2014年7月19日

问题:施工中采购材料的正常损失,即定额消耗的材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但从项目管理的角度,为了控制、节约用料,规定了超过定额材料消耗给予施工队处罚,此种行为是否认定是非正常损失?

答复:首先我们规定“超过定额材料消耗给予施工队处罚”的情况,应该是目前我们的核算模式下对外包施工队的一个材料控制,对外在管理模式上施工队与我们是统一纳税主体,超定额消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销项税额。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在管理模式上施工队属于专业分包,对于施工队领取的材料,包括从工程量角度说的超定额消耗材料,都应做视同销售处理。对于施工的材料消耗应加强管理,按内控及成本效益原则梳理核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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