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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处购买货物,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方面有什么区别?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13日

         答: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个体工商户处购买货物可以取得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从其他个人处无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而,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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