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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目前指挥部调拨材料的行为,如果改征增值税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要增加“销售材料”这项,以便于销售材料,进行流转抵扣,如果没有销售材料这项,是否有权利销售?
发布日期:2015年4月09日

答:如果是临时发生的则不需要。如果因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能多次或长期有此业务,则需要向工商、税务机关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企业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于批准后30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无论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企业都有权销售材料,且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企业还是应当及时进行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以避免引起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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