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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不同法人之间进行材料的调拨,是否需要纳税?能否简述具体的纳税流程?
发布日期:2015年7月28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并且进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两个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做视同销售。

据此,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采取独立纳税的情况下,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在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金。

具体纳税流程是由调出材料的分支机构按照材料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相关税费;材料调入机构取得调入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作为购进材料进行账务处理,对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对于不同法人之间的材料调拨应当做为正常的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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