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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期初留抵的由于设备经营租赁形成进项税额,能否在“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劳务形成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日期:2015年9月02日

答: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尚未出台,对于当前因其他业务已经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在建筑业“营改增”前形成的留抵税额能否在“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劳务形成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尚无政策支持。但是根据当前执行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有可能建筑业“营改增”前形成的留抵税额不能在“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劳务形成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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