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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可以用于“营改增”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吗?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9日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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