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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4日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按照以上原则,其他个人因未办理税务登记,应作为非固定业户处理,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外省市其它个人在本市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不再考虑向其居住地或运输车辆车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在本市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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