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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平台中为其客户提供担保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4日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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