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count(): Parameter must be an array or an object that implements Countable in /mnt/wwwroot/tyjh_web.net/wp-includes/post-template.php on line 284
En
项目部向分包单位转供水、电、材料等事项的销项税额如何确认计量?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22日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来讲,分包单位在为项目部总包的工程中某个单项工程施工中,使用了项目部购买的水、电、材料等,项目部会据此扣减对分包单位的应付劳务款或应付工程款。此种情形可以理解为项目部产生了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因此,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红字)

借:应付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转供水电等的金额÷(1+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对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来讲,水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3%,电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7%,材料的增值税税率是17%。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与我们合作,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400-186-0200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联系我们 →
如有任何问题,请以电子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或电话010-82605689联系建站团队。
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

© 2026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京ICP备12023997号-1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