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试运行期间生产销售产品,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与我们合作,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 2000–2026 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 2026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京ICP备1202399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