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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搬运业及仓储服务业单位,涉及到场地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向国、地税购买税控机开票,场地租赁业在地税交纳营业税吗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4日

答: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缴纳增值税;场地租赁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缴纳营业税。您单位有兼营行为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开核算分开缴纳流转税。对于缴纳增值税的业务开具国税发票,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开具地税发票。不得用一台税控收款机即开具国税发票又开具地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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