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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文发布之前已经提供了跨境服务,并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现在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4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纳税人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办备案手续;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同时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按文件第七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规定资料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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