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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六、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七、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附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 《利润再投资情况表》,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三)《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八、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

  九、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超出税收抵免额度部分税款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十、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完整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信息,并利用税务机关内部共享数据和外部门交换信息开展跟踪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导致少缴税款的,依照规定追缴境外投资者少缴的税款,自其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十一、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收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共享的信息后,应及时提供给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十三、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既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并已实际享受的,又包含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还包含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的,收回投资顺序为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再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直接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十四、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本公告规定的相关事项,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委托证明。

  十五、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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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doc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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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

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报送涉税信息;在境内未设立运营主体的,由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指定境内代理人报送。

本公告所称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通过域名在境外的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境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或者境内的购买方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涉税信息的报送内容

(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附件1);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填报时注明。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2),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2.运营网络直播平台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时,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附件3)。

直播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网络主播从事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等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3.为小程序、快应用等互联网平台提供基础架构服务,或者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附件4)。

4.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时,注明信息状态标识;上述身份信息填报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重复报送。

5.境外互联网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

(三)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1.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附件5),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在当期取得的与之相关的销售款项(全部价款和增值税税额的合计),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销售款项,不扣除取得平台企业、政府机关、支付机构等实际补贴金额以及向平台企业支付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

退款金额是指当期发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

收入净额是指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

取得互联网平台合法虚拟货币等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按照实际取得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之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算收入。

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2.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6),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上季度收入信息。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平台内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自然人除外,下同),向网络主播或者与网络主播合作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以下简称合作方)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款项的,应当填报《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附件7),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主播以及合作方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三、涉税信息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送。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上季度的收入信息。

(二)报送渠道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1.电子税务局;

2.数据接口直连;

3.税务机关提供的其他渠道。

(三)《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

1.《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2.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四)延期、更正和终止报送

1.互联网平台企业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报送涉税信息的,应当填报《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附件8),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9)的,可以延期报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附件10)。

2.互联网平台企业发现报送涉税信息有误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报送。

3.互联网平台企业终止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自经营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填报“运营结束时间”,同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当期涉税信息。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其他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与网络交易活动有关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配合,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要求,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不得以技术原因、账号限制、数据权限等理由拒绝、隐瞒。

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发现涉税风险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时,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相关方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处理

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形按规定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个年度内2次以上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示。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未按照本公告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办理涉税信息报送的当月1日或者业务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报送涉税信息的时间、方式,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等事宜,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xls

   2.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报送表.xls

   3.平台内的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关联关系表.xls

   4.平台内的平台企业身份信息报送表.xls

   5.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xls

   6.平台内中国境外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报送表.xls

   7.网络直播涉税信息报送表.xls

   8.延期报送涉税信息申请表.xls

   9.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

   10.不予延期报送涉税信息通知书.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26

06月 20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互联网平台企业(含其相关运营主体,下同)为平台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明确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减轻从业人员办税负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费用,按累计收入乘以20%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计算。

(二)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办理流程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及代办申报办理流程

(一)政策适用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从业人员连续12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办理流程如下:

1.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取得从业人员授权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核验;在为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前,取得从业人员的书面同意并留存备查。

2.代办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1),为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从业人员取得服务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从业人员一个月度内自两个以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合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需要计算缴纳税费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向互联网平台企业推送相关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根据当期各自代办申报的销售额,于前述条款代办申报的次月15日内填报《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附件2),分别为从业人员代办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向从业人员提供代办申报、已缴税费等办税信息。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四、其他事项

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不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5号)重复报送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虚假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情形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xls

   2.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汇总申报表(为从业人员代办适用).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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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5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八批).wps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6日

06

06月 20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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