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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债取得资金开展统借统贷业务不征营业税(二)
发布日期:2016年2月24日

根据新政策统借统还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情形有三种

1.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按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借款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2.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企业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3.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直接或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利用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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