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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现将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公告如下:
    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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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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