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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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