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财关税[2010]58号 –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下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或与我们合作,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400-186-0200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集成电路设计园2号楼E座306
联系我们 →
如有任何问题,请以电子邮箱tianyang@tianyangtax.net或电话010-82605689联系建站团队。
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

© 2019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   京ICP备12023997号-1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