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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中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原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7月1日购进了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那么该纳税人在2013年9月以后申报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抵扣该应征消费税小汽车的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14年5月04日

答:其于2013年7月1日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2013年9月以后申报增值税时不得抵扣该应征消费税小汽车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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