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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间的工程煤收入,在会计上不体现收入,其增值税是否也不反映?
发布日期:2014年1月12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试运行期间生产销售产品,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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