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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的销售额是否应在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体现?
发布日期:2014年7月25日

问题:营改增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销售额除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体现,是否需要在主表的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体现?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营改增的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该填写在主表的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不应将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填写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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