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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主罚款的会计处理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5日

① 施工方与建设方协商,同意扣减“工程结算总额”的情况下,“罚款”的处理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工程未最终结算时,可在后期对工程的验工计价环节扣除。

第二种,如果工程已经结算,发票已经开给建设方,则应根据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由施工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抵后,再按扣除罚款后的金额为建设方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红字)

贷:工程结算(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按扣减“罚款”后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 建设方不同意在“工程结算总额”中扣减,则需向建设方索取收据入账,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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