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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模式下,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向总机构的结转为什么不能向相关会计科目做负数冲销?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7日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83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可见,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红字登记是有专门的用途的。为不将税金结转与退回的会计核算相混淆,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向总机构的结转时,不向相关会计科目做负数冲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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