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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日期:2015年2月02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定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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