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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发布日期:2015年3月27日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其他情况,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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