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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发票在“营改增”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日期:2015年7月10日

答:“营改增”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指取得符合要求可以抵扣的票据。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海外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货物运输服务,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实质要件指所购货物、服务、劳务用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上允许抵扣的范围,但用于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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