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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3.澜之教育基金会

4.中国慈善联合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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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21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注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8日

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一、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

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解散

企业解散是企业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自愿解散。指基于企业或股东的意愿而导致的公司解散。以下以公司为例,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强制解散。指非依公司或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基于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命令或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的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司法判决解散。行政决定解散,公司因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从而被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责令解散的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判决解散,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三、清算

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资产,清结各项债务,终结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三)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四)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注销登记

(一)普通注销流程

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

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4.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结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

(二)简易注销流程

1.适用对象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2.办理流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具体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

五、特殊情况办理指引

(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存在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问题。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四)存在股东(出资人)已注销问题。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五)其他问题。

1.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2.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3.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六、注销法律责任提示

(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二)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六)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七)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

(八)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九)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十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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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联合举办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税费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发挥税法宣传教育的预防和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决定联合举办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和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通过层层选拔,推出一批导向正确、主题鲜明、形式新颖、群众接受度高,尤其是基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的优秀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在全国进行展播,切实增强税收公益广告作品的渗透力、感染力和影响力,让社会各界和公众更好地认知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

二、宣传主题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税收中心工作,重点突出七个方面内容:

(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举措和成效。展示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着力建设智慧税务,持续发挥税收征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减税降费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展示减税降费政策在新发展阶段以实体经济、重点行业为着力点,在激发创新活力、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新业态发展、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就业、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税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展示税务部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税收大数据优势,通过减负担降成本、大数据聚效能、优服务增便利,持续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办税缴费效率,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四)税收与绿色发展。展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中推动绿色发展理念,围绕支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通过传播节能理念、节能意识,全面落实绿色税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完善生态税收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低碳发展的做法及成效。

(五)国际税收发展。展现税务部门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积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税收关系的新成就,凸显税收在服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建设和推进全球税收治理体系等方面的重要贡献。

(六)税收促进共同富裕。展示税务部门不断推进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发挥税收在优化收入分配、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改善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生动展现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新举措、新面貌、新成果。

(七)税务先进典型人物和“最美税务人”事迹。展现新时代税务干部热爱祖国,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时刻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神圣使命,积极践行中国税务精神,投身各项重大改革攻坚战,在平凡中创造业绩、在奋斗中担当作为的感人事迹。

三、活动时间

作品征集时间: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

作品评选时间:2022年5月至2022年6月;

作品展播时间: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

四、活动组织

(一)本次活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主办。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省税务部门组织作品参评等相关工作,负责提供活动资金支持,指导做好征集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协调全国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活动宣传报道、作品制作、作品展播等工作。

(二)各级税务部门和广电部门负责本地区活动宣传和报名组织工作。两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协同配合,共同制作和展播优秀作品。

五、参加方式

(一)参加对象。具备公益广告创作能力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电台、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高等院校和个人均可报名参加。鼓励各级税务部门与电台、电视台、高校等机构联合制作。税务系统以省为单位报送,各省税务部门参赛数量原则上每类不超过15部。各地可以跨区域合作,共同制作报送。广电系统、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送数量不限。

(二)作品形式。参选公益广告作品分音频作品、视频作品两种形式,须符合《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见附件1)规定。

(三)报名方式。参加本次作品征集活动人员需认真填写活动报名表并盖章(附件2),连同作品的音视频U盘、创意脚本、设计说明一同寄到组委会进行报名,同时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其中报名表须上传一份为word版报名表,一份为盖章后报名表扫描件)发送至组委会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为“税收公益广告征集活动作品-作者名-作品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作品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写字楼2号楼15LA,邮编:100124

组委会邮箱:ssgongyi12345@foxmail.com

组委会联系电话:010-87785054

联系人(收件人):益小美 15711466048

国家税务总局联系人:张路遥,联系电话:010-61989051,传真:010-6198908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系人:许旭,联系电话:010-86098540,传真:010-86092589。

附件:1.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创作要求

   2.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报名表

   3.税务部门作品报送统计表

   4.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评审办法

   5.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展播安排

   6.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展播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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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21

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关于公布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委、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开展了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经各省(区、市)遴选推荐、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评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公示,决定认定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等412家企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到2024年监测结果公布前。

希望新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珍惜荣誉、奋勇当先,强化科技创新,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引领标准化生产,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立足优势特色资源,拓展乡村多种功能,构建农业全产业链,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的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队伍作为有力抓手,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指导服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

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北京臻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富通园艺有限公司

北京沃德辰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港强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碧城农产品批发市场

益海(石家庄)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洛杉奇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兴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玖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有限公司

河北方田饲料有限公司

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承德亚欧果仁有限公司

昌黎佳朋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鼎晨食品有限公司

唐山广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利珠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沧州市华海顺达粮油调料有限公司

唇动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喜和圣面业有限公司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兴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美临多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康远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鼎康粮油有限公司

山西沁州黄小米(集团)有限公司

沁水县恒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市鸿新农产品有限公司

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

山西琪尔康翅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山西长荣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郭氏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羊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李牛牛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阴山优麦食品有限公司

内蒙古安达牧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玉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林西县恒丰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大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燕谷坊生态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赛诺种羊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奈曼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威远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正大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

丹东零点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雨丰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仁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行天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德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天正实业有限公司

营口瑞丰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金砣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沈阳波音饲料有限公司

辽宁格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口供销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中钢新元现代农业科技(吉林)有限公司

吉林省铠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磐石市众合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省参威人参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松原敬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珲春华瑞参业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佐丹力健康产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长春奢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

黑龙江新和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七台河万通内陆港综合物流有限公司

中粮建三江米业有限公司

中粮米业(虎林)有限公司

杜尔伯特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粮米业(绥化)有限公司

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

巴彦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依安东方瑞雪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博林鑫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春华秋实粮油有限公司

方正县盛军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五常金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集团肇源米业有限公司

上海老杜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好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色庄园农产品有限公司

南京樱桃鸭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博大竹木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百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市张场米业有限公司

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南顺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健飞肠衣有限公司

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银丰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百斯特鲜食有限公司

江苏射阳大米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乾宝牧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宏大饲料有限公司

江苏包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万家福米业有限公司

江苏光明天成米业有限公司

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锦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金太阳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宏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梁桥米业有限公司

百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真真老老食品有限公司

金华金字火腿有限公司

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茗皇天然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天蓬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水产舟山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浙江天和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南茶叶市场有限公司

安徽老乡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神华肉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黑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宿州市东大木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联禽业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兄弟粮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瓦大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凤台县国武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全椒县华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大团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安龙翔美食王禽业有限公司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蓝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宁清茶业有限公司

安徽安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白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鸿叶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德琳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黄山市歙县薇薇茶业有限公司

六妙白茶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容益菌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长富乳品有限公司

名佑(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闽雄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升隆食品有限公司

连城县福农食品有限公司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深沪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石狮市华宝明祥食品有限公司

长乐聚泉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钦龙食品有限公司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全南现代牧业有限公司

抚州民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齐云山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南安板鸭有限公司

江西兴安种业有限公司

南昌苗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普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御华轩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高安市盛发粮油有限公司

江西鹏辉高科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小才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贵溪市金土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樟树天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九江市彭泽县宏兴油脂有限公司

江西金土地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亚太中慧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中裕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兴泉油脂有限公司

商都恒昌有限公司

栖霞德丰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蓝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山东邦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福藤食品有限公司

中粮山萃花生制品(威海)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绿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

诸城东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阳信亿利源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

沂水大地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郓城华宝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和美华集团有限公司

海阳市鼎立种鸡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金沃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汝阳杜康酿酒有限公司

鲁山县正隆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安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河南鑫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九豫全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米多奇食品有限公司

孟州市华兴有限责任公司

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家家宜米业有限公司

河南兆丰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高山天然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月季基地

商丘金平安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神人助粮油有限公司

息县宏升粮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赛山悟道生态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三利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今三麦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邓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麦客多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银发牧业有限公司

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联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晨科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供销中和农产品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小胡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京和米业有限公司

湖北丰庆源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品源(随州)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民大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宏农农牧有限公司

湖北虾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富农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天门市鑫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楚丰泉源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宣恩县伍台昌臣茶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石花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博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联创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衡阳市金雁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佳和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德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海日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绿叶水果有限公司

张家界绿航果业有限公司

补天健康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天宏药业有限公司

怀化市恒裕竹木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桃花江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惠生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益阳世林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湘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神农国油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乐禾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黄沙水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澳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百果园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乡意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

广东融和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惠东县伦信农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荣业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粤佳饲料有限公司

广东环球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立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广西商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新柳邕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桂林吉福思罗汉果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茶厂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甜蜜家蜂业有限公司

广西神龙王农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祝氏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鸿光农牧有限公司

凌云县宏鑫茶业有限公司

广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

海南达川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奇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德佳肉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饭遭殃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云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丰泽园肥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一种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树上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凯欣粮油有限公司

重庆特珍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雪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丝天成(攀枝花)丝绸有限公司

四川省遂宁市南大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百岛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尚好茶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百岳茶业有限公司

宜宾市申酉辰明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自贡市春兰茶业有限公司

绵阳辉达粮油有限公司

甘孜县康巴拉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南酿造有限公司

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唯怡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中粮(成都)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岚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欧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四方果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远鸿小角楼酒业有限公司

昭觉县虹谷拉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饭扫光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市农业农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中科易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首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贵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卓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阳春白雪茶业有限公司

贵州初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南山婆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贵州秀辣天下农业有限公司

中禾恒瑞(贵州)有限公司

贵州高原蓝梦菇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省梵天菌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三穗县兴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金晨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普安县宏鑫茶业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国际花卉拍卖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云南凯普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芸岭鲜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永孜堂制药有限公司

云南云淀淀粉有限公司

云南大天种业有限公司

元谋县蔬菜有限责任公司

元谋县果然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云秀花卉有限公司

云南云蓝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红河佳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吉成园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谷多农牧业有限公司

宾川县云福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勐海陈升茶业有限公司

蔓莓(西双版纳)果莓种植有限公司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腾冲有限公司

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迪庆州香格里拉龙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西藏圣信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日喀则市纳尔扶贫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林芝银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西藏年河乳业有限公司

西藏阳光庄园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秦龙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白水县润泉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红星软香酥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石羊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华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汉晶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紫阳县和平茶厂有限公司

丹凤县华茂牧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富强宏图牧业有限公司

陕西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品高食品有限公司

甘肃祁连牧歌实业有限公司

甘肃凯凯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鑫源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金昌市源达农副果品有限责任公司

瓜州县立林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康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甘肃美娅泛农产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贡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新丁香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大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夏华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青海祁连亿达畜产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农垦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

宁夏塞外香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小任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全通枸杞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伊犁康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塔城市利凯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岐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绿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博圣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惠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鸿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金丰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喀什新粤纺织有限公司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莎车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绿源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刀郎阳光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喀什奥都糖业有限公司

新疆惠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可克达拉市创锦牧业有限公司

阿拉尔新农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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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2月 20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注释: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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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2月 202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注释: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鲜木薯、氯乙烯、航空发动机零件等18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的有关规定。

二、海南省相关部门应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充分评估产业实际需要,引导企业合理使用“零关税”原辅料。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增补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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