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
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1年印花税票的通告
现将2021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21年印花税票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为题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红色税收开天地)、2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边区税制固政权)、5角(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财源筑基迎解放)、1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税政统一启新篇)、2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利税改革添活力)、5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分税改革助转型)、1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和谐税收促发展)、5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宏图绘就新时代)和100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砥砺奋进新征程)。
印花税票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左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和“2021”字样,中部印有图名,右侧印有面值和按票面金额大小排列的顺序号(9-X)。
二、税票规格
2021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8mm,齿孔度数为13×12.5。20枚1张,每张尺寸280mm×18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
(三)每张喷有7位连续墨号;
(四)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四、其他事项
2021年印花税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8日
22
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现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到期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和《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91号公告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一)符合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9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二)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卷票,下同)。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退税管理事项,比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22
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关于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二)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2日
21
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8日在马德里正式签署。中西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21年5月2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非源泉扣缴税收,以及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征收的其他税收。
《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1日
18
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考生名单及考试大纲的通告
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原定于6月中旬进行的笔试因工作需要予以延后,具体时间另行通告。现将笔试考生名单、考试大纲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考生名单
经审核,共有334人获得笔试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笔试考试大纲
笔试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能力考试、英语水平考试,笔试期间开展心理测评,考试(测评)均采用闭卷机考形式。考试大纲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组织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所在单位)人事工作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6月18日17时前,在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中确认税务系统内考生的组织推荐人选。
(二)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
考生应于6月18日前提供本人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的电子数据,税务系统内考生上传至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考生打包发送至报名邮箱ljxb2021@163.com。税务系统内考生所在单位应于6月25日前完成电子数据初审,通过报名系统提交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生应于笔试注册时提供《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及明细表作为审核依据留存。税务系统内考生所提供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在材料显著位置注明“已公示”;税务系统外考生所提交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由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考生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录取的将取消其学籍。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10日
16
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并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6月16日
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
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深化改革、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落实税费政策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推动带好队伍展现新气象、干好税务开拓新局面,确保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起步稳、开篇新、成效显,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围绕“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
(一)加强“十四五”规划纲要涉税涉费任务进展公开。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发展理念和重大举措,及时公开税务部门的贯彻落实措施以及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重点工作和实际成效。(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加强税务部门服务高质量发展举措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聚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出台的重要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及时发布相关文件,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三)加强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举措公开。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及时公开解读各项税费政策措施。落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要求,及时公开解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根据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情况,加强政策发布解读,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加强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北京冬奥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方面税收政策的公开解读,更好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围绕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政务公开
(四)完善公开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税务网站开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专栏进行集中展示等形式,及时公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等信息,积极服务保障税收征管改革。(《意见》落实办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五)加强执法公开。围绕建设“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税务执法新体系,依托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主动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更新“首违不罚”清单。(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六)加强服务公开。围绕建设“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税费服务新体系,按照“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材料报送,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及时公开解读办税缴费服务的新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成效,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堵点、痛点问题,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七)加强监管公开。围绕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规范双随机方式方法,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大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力度。(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三、围绕税费政策落实落地深化政务公开
(八)加强重要税费政策发布解读
1.针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实行征管操作和服务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协同发布、配套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探索实行“1+1”式政策解读,在进行文字解读后,以图文、视频等新媒体形式进一步解读,增强解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针对已出台的税费政策,及时梳理公开税费政策指引、问答等执行口径,促进税费政策执行统一,有针对性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九)改进税费政策解读方式
1.税务总局加强“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解读,继续开展“税务讲堂”,精准解读政策。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办税缴费事项精准提醒。(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网站,积极解答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咨询问题,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围绕涉税涉费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回应社会关切。(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增强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健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收集、响应、改进工作机制。(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落实“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四、围绕夯实基础深化政务公开
(十一)做好重点政务信息管理
1.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更新网站相关文本。(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对现行有效的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优化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方式,对税务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集中统一公开,优化检索下载功能,实现快速检索、便捷下载。(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二)优化拓展政务公开平台
1.在税务网站集约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狠抓网站规范化管理。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扩大办税缴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范围。(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加强税务新媒体规范管理。对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未按要求设置的,依据有关规定通报并纳入绩效考评。(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做好税务总局网站与中国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据联通工作。通过税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内容传播。(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三)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1.对《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增强实效性。(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指导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有效宣传减税降费等重要税费政策,积极解答政策咨询。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更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五、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深化政务公开
(十四)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1.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一律主动公开。(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各省税务局要进一步规范本省税务系统税收统计数据公开方式、时间、内容,加强定期公开。(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五)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理念,深入落实《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答复质量,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
1.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制定工作。(政策法规司、税收宣传中心落实)
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要求,调整完善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向社会公开更多有价值的基础性数据,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功能作用。(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对本单位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业务类文件进行评估审查,对可以主动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六、围绕强化管理保障深化政务公开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税务总局在2021年底前通过“一竿子到底”视频方式,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通过业务培训等形式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九)改进工作作风。在日常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中,避免过度要求下级单位提供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正确对待社会上各类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工作,原则上不以本机关名义领取民间奖励,不选择性参加评估结果对本机关有利的发布会、论坛等相关活动。(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十)狠抓重点任务落实
1.各司局、各省税务局要对本任务清单提出的有关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未完成的要督促整改。(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税务总局在2021年底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4.省级税务机关要将本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