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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7月 2020

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房〔2020〕14号)要求,统一规范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夯实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公积金、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积极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通过网络专线、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延伸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端口等方式共享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纳税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贷款、反洗钱、居住证和流动人口管理、司法案件执行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网签备案数据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纸质房屋买卖、抵押、租赁合同。

二、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

金融机构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以网签备案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当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的依据之一。金融机构要依托房屋网签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加强贷款审核管理,防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中,及时关注网签备案价款与房屋评估价、客户实际交易资金之间存在显著差异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实际租房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共享的网签备案合同为依据,并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住房贷款额度;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价款、房屋租赁税票金额、市场租金价格水平等作为依据,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信息,应实时共享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查询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四、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公民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并获取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积极共享房屋租赁信息,大力推行“以房管人、人房共管”,提高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人户一致率,实现流动人口管理和租赁房屋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六、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人民法院积极对接业务信息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签备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房屋查封等信息,逐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查询相关信息,为执行程序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买卖、租赁信息和被执行人信息等提供便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买受人,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不予办理网签备案。

七、全面提高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质量

按照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的部署和要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市、县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联网,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监测,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已经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的城市,要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上传房屋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全覆盖。对因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体制不清以及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调整等,可能造成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覆盖不全面、上传不及时,以及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同时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确保不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产生不利影响。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房屋交易管理和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职责,按照建房规〔2020〕4号文件要求,将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确保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即完成备案上传交易数据。优化窗口服务,做好房屋网签备案“一窗受理”,积极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八、抓好信息共享组织落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公安、法院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做好用户身份认证管理、数据安全监测审计、应用安全防护手段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加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访问共享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案件的,依法追究所在单位和个人责任。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需要共享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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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07月 2020

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

三、列入《目录》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将“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人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等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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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6月 2020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9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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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6月 2020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称离岛免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政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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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6月 2020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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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06月 2020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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