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22

06月 2020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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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6月 2020

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注释:

为助力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税收从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涉农产业发展、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六个方面,实施了110项推动脱贫攻坚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为破除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瓶颈,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涉农产业发展

产业发展是脱贫的根本,支持贫困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涉农产业,是实现脱贫的重要一环。现行税收政策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增强“造血”功能。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7.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8.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4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3.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5.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50.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51.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2.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53.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54.以锯末等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实行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5.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56.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激发贫困地区创业就业活力

就业创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限额内免征增值税

58.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地方“六税两费”

60.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6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2.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63.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6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6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66.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6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6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强金融对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服务保障能力,是实现脱贫的重要支撑。税收政策通过免税、减计收入、准备金税前扣除、简易计税等多种方式,以农户和小微企业为重点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扶贫开发的金融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税收优惠

6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0.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73.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74.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5.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77.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税收优惠

78.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9.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税收优惠

81.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82.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农牧保险业务税收优惠

83.农牧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84.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85.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脱贫攻坚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新疆困难地区等区域性优惠政策,促进“老少边穷”等地区加快发展。具体包括:

(一)扶持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发展税收优惠

86.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87.赣州市符合条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88.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89.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0.边民互市限额免税优惠

91.边销茶销售免征增值税

(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税收优惠

92.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征或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

93.新疆困难地区新办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4.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5.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96.青藏铁路公司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

97.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98.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免征契税

99.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0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02.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3.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10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105.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6.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六、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

国家通过加大对扶贫捐赠的优惠力度,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鼓励社会力量加大扶贫捐赠,促进社会力量扶贫更好发挥作用。具体包括:

107.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108.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09.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10.境外捐赠人捐赠慈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1:《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附件2:《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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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6月 2020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各统筹地区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筹资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水平。立足基本医保筹资、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三)完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各统筹地区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合理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稳步提升筹资水平,逐步优化筹资结构,推动实现稳定可持续筹资。根据2020年财政补助标准和跨年征缴的个人缴费,科学评估2020年筹资结构,着眼于责任均衡、结构优化和制度可持续,研究未来2至3年个人缴费增长规划。

二、健全待遇保障机制

(四)落实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坚持公平普惠,加强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规范简化门诊慢特病保障认定流程。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

(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面落实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取消封顶线。继续加大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较普通参保居民降低一半,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封顶线。

(六)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按标资助、人费对应,及时划转资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巩固提高住院和门诊救助水平,加大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探索从按病种施救逐步过渡到以高额费用为重特大疾病救助识别标准。结合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需求,统筹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三、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七)确保完成医保脱贫攻坚任务。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工作,落实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政策,抓实参保缴费、健全台账管理、同步基础信息,做好省(自治区)内异地参保核查,实行贫困人口参保、缴费、权益记录全流程跟踪管理,确保贫困人口动态应保尽保。抓好挂牌督战,坚决攻克深度贫困地区堡垒,落实贫困人口省(自治区)内转诊就医享受本地待遇政策,简化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促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地。

(八)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效。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持续发挥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协同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及因疫情等原因致贫返贫户监测,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用好医保扶贫调度、督战、政策分析功能模块,动态监测攻坚进展。配合做好脱贫攻坚普查、脱贫摘帽县抽查、巡查督查等工作。加大贫困地区基金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贫困人口住院率畸高、小病大治大养及欺诈骗保问题。加强和规范协议管理,强化异地就医监管。

(九)研究医保脱贫攻坚接续工作。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过渡期内,保持政策相对稳定。对标对表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和专项巡视“回头看”等渠道反馈问题,稳妥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问题,确保待遇平稳过渡。结合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研究医保扶贫长效机制。

四、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十)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基于协议管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及运行机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更好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十一)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在调节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普遍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在30个城市开展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加强过程管理,适应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医保总额管理和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机制。

(十二)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制定各省增补品种三年消化方案,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控制政策范围外费用占比,逐步缩小实际支付比例和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的差距。

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基金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规范执法。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以“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探索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督促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兑现待遇。

(十四)加大市地级统筹推进力度。推进做实基本医保基金市地级统筹,已经建立基金市地级调剂金的要尽快实现统收统支,仍实行区县级统筹的少数地方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推进全市范围内基金共济,政策、管理、服务统一。衔接适应基本医保统筹层次,逐步推进市地范围内医疗救助政策、管理、服务统一。

(十五)加强基金运行分析。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实现数据统一归口管理,做好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要的信息交换,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

六、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十六)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参保情况清查,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建成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清理重复参保,稳定持续参保,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加大重点人群参保扩面力度,清理户籍、居住证、学籍等以外的参保限制,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有序衔接征管职责划转,稳定参保缴费工作队伍,做好参保缴费动员,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便民高效抓好征收工作,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

(十七)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推动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大力推进系统行风建设,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落实《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经办管理服务流程,适应不同地区和人群特点,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窗口服务,推进网上办理,方便各类人群办理业务。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继续推进国家平台统一备案试点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享受统一的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抓好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确保确诊和疑似病例待遇支付。

(十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经办体系,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探索市地级以下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十九)加快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认真抓好1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信息维护工作,组建编码标准维护团队,建立动态维护机制,加快推动编码测试应用工作。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标准,完成地方平台设计和应用系统部署实施。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保障平台建设过渡期内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保障和宣传引导。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10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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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6月 2020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

全文有效

注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确定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和《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1.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

附件2.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5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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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6月 2020

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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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6月 2020

关于2019年度和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及201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9.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0.中国航天基金会

11.南都公益基金会

12.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4.凯风公益基金会

15.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6.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18.中国癌症基金会

19.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0.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1.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2.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3.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4.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5.爱慕公益基金会

26.中国医学基金会

27.兴华公益基金会

28.心和公益基金会

29.智善公益基金会

30.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1.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2.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3.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4.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37.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38.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40.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41.开明慈善基金会

42.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43.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45.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46.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47.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48.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49.中华艺文基金会

50.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1.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52.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55.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56.华阳慈善基金会

57.华润慈善基金会

58.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59.顶新公益基金会

60.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61.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62.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3.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64.东润公益基金会

65.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66.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67.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68.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69.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70.顺丰公益基金会

71.中国电影基金会

72.健坤慈善基金会

73.善小公益基金会

74.中山博爱基金会

75.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76.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77.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78.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79.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0.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81.宝钢教育基金会

82.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4.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85.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86.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87.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8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8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90.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91.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92.中华慈善总会

93.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94.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9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96.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97.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98.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99.中国孔子基金会

100.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101.致福慈善基金会

10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03.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04.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05.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06.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07.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0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09.泛海公益基金会

110.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11.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万科公益基金会

114.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15.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16.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1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18.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19.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2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21.韬奋基金会

1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23.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24.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25.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26.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27.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2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29.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30.中国绿化基金会

131.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3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133.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134.启明公益基金会

135.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36.青山慈善基金会

137.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38.中国扶贫基金会

139.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14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141.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42.实事助学基金会

14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144.中脉公益基金会

145.亿利公益基金会

146.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48.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149.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50.东风公益基金会

15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52.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153.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54.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155.亨通慈善基金会

156.中国禁毒基金会

15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58.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159.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160.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61.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162.润慈公益基金会

163.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6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165.河仁慈善基金会

166.天诺慈善基金会

167.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68.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69.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70.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171.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72.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73.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174.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75.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76.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7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78.周培源基金会

179.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80.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181.田汉基金会

182.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

18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8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6.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87.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88.鲁迅文化基金会

18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9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91.中华文学基金会

192.天合公益基金会

193.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

194.济仁慈善基金会

195.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196.中国肢残人协会

二、201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4.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5.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6.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8.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9.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0.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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