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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 2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规定,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七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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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 20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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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 2020
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六)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增值税、消费税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及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进一步简并申报次数,减轻纳税缴费负担。(税务总局负责)
(七)压减纳税缴费时间和纳税次数。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2020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20小时以内;2022年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压减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进一步压减,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0年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2021年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作用,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发展重大战略中,积极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完善税费服务体系。(税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十)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密码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的社会化协同。税务部门公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国家标准制定。财政、档案等部门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电子发票推行应用的法律支撑。(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密码局、司法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十三)强化分类精准管理。不断完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机制,健全税务管理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实时分析识别纳税人行为和特征,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监控”。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税收风险防控。加强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努力做到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监管效能最大化。(税务总局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诚信纳税意识。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评价考核。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评价和改进纳税缴费便利化各项工作。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和资源,加强对税费优惠政策以及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充分发挥明察暗访、“四不两直”督查的作用,促进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加强政策措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健全政策出台、落实、评估、改进的闭环机制,完善全链条管理,为政策措施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疏堵消障、加力提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抓紧研究落实本通知各项任务的具体方案,结合实际细化责任分工和步骤安排,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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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 2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调整其2019年度纳税信用级别,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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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 202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
为支持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简称服贸会)顺利举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附件所列参展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列表额度。其他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不超过2万美元,具体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确定。
三、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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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广东省和大连市开展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质效,更好助力稳外贸工作,税务总局整合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新系统(以下称新系统)。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先行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作目标
新系统的开发建设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原则,通过精简申报表单,简化办理流程,优化系统功能,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加快退税进度,提高服务质效。
(一)丰富申报途径。新系统将提供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和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三个免费申报途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任意一种途径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精简退税资料。新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优化系统功能和税收数据共享,大幅精简现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表。
(三)优化办税服务。新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更智能、更便利的退税申报体验,大幅减少人工操作,提高办税效率:申报环节实现自动接单;自动带入的申报数据实现自动调用或计算;直接导入购货凭证电子信息;通过勾选报关单及购货凭证,自动生成退税申报信息等。
(四)压缩退税时间。新系统通过自动受理、自动推送、智能分流、批量处理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流程,压缩退税办理时间。
二、精简退税申报具体项目
新系统简化、优化、修改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单,并调整了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自2020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按照以下调整后的表单和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表的调整
1.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3)、《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4),不再报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2.外贸企业办理免退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5)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附件6),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3.纳税人办理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跨境应税行为免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7)、《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8)、《跨境应税行为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9)和《跨境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10),不再报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4.纳税人因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附件11)、《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附件12)。
5.纳税人办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及横琴区内企业申报购进区外水电气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附件13),不再报送《购进水电气退税申报表》。
6.横琴区内购买企业办理购进区外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时,报送简并优化后的《区内企业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附件14)和《区内企业退税入区货物明细申报表》(附件15),不再报送《区内企业退税汇总申报表》。
(二)其他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调整
1.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者自愿放弃该笔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撤回申报申请表》(附件16),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撤回已申报的退(免)税。
2.生产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后,如果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表》(附件17),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将调整后的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3.四类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退(免)税时,另报送《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附件18)。对四类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其每年首次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推行工作安排
(一)试点推行。自2020年9月1日起,在广东省和大连市试点推行新系统。广东省和大连市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新系统离线申报工具、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相关证明事项以及申报出口退(免)税。广东省和大连市税务局使用新系统办理各项出口退(免)税业务,函调业务暂时仍使用现有函调系统。
(二)分步推广。除广东省和大连市外,全国其他地区将分步推广新系统,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试点工作任务
广东省和大连市两个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完成新系统试点推行前后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按期完成软硬件资源配备。有序做好新系统所需服务器、网络、存储、安全设备、客户端设备等硬件资源配备工作。根据新系统上线需要,同步完成网络资源规划、防火墙设置、负载均衡配置、数据库配置、堡垒机配置等工作。
(二)有序开展系统联调测试。根据业务变化和技术调整情况,开展对照分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电子税务局以及本地特色软件升级改造和系统间调整对接。同时,积极配合口岸部门做好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系统对接工作。
(三)确保数据迁移质量。按照税务总局下发的数据迁移方案,合理调配相关资源,认真细致完成数据迁移工作。要及时开展出口退(免)税数据业务验证,严抓数据迁移质量,确保迁移数据的完整、一致、准确。
(四)健全完善服务保障体系。按照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场地,配足配齐技术、业务咨询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和12366热线服务保障。丰富纳税咨询方式,在确保热线咨询“打得通、接得起、答得准、服务好”的同时,积极探索智能咨询、网络咨询,提升咨询服务体验,分流热线话务压力。
(五)全面开展宣传辅导。切实做好新系统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等渠道,有针对性地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分类指引工作。及时收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并及时研究、回应、解决。
(六)扎实做好业务培训。建立本地区师资队伍,对税务干部开展有针对性、持续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充分依托学习兴税平台,通过现场教学和视频培训等方式,重点抓好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12366坐席等一线干部的培训,使税务干部弄懂吃透业务变化情况,熟练掌握系统操作,能够及时帮助纳税人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七)严格落实运维要求。扎实做好新系统运行维护保障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省税务局两级“大运维”保障体系建设要求,建立“省级运维为基础,总局运维为依托”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确保新系统运维到位。
非试点地区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各级税务局提前做好新系统上线前各项准备工作。
五、推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系统推行是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稳外贸稳外资的重要举措,各省市税务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高度重视,精心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新系统推行工作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广上线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具体负责人,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征管科技、出口退税、信息技术、纳税服务、督察内审、税收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二)确保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前研判新系统上线、纳税服务、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充分考虑出口退税系统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系统不稳定、办税服务厅拥堵等风险,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做好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有效防范各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风险。试点地区还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非接触”渠道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纳税人提出的各类问题。
(三)做好宣传培训。试点地区要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税务系统内部和面向纳税人的培训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对纳税人进行宣传,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对于纳税人的诉求,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纳税人反馈处理结果。非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宣传和培训计划,学习新系统功能。
(四)强化运行保障。试点期间,税务总局组建专门的运维团队分驻广东省和大连市,现场解决问题并指导试点地区运维团队。试点地区要建立系统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出现问题有落实、有反馈。非试点地区要充分发挥金税运维平台、总局呼叫系统、运维工作群、实时监控平台等运行保障工具作用,提前谋划组建本地区运维团队。
(五)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地区要发挥好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认真总结试点推行情况和工作成效,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梳理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供全国其他地区推广上线学习借鉴,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试点情况和经验做法报送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非试点地区要对试点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查遗补漏,确保新系统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