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07

06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注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以下称2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同时,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附件1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退(抵)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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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06月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注释: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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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6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 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准落好工作的通知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快、准、稳、好地落实落细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结合抓好接受中央巡视自查问题整改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做好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收集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聚智落好优惠政策,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主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全面推广“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税费服务体验师的构成,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以及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密切相关的财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工商联等部门人员担任税费服务体验师。通过“操作系统亲自办”“走进大厅陪同办”“深入一线体验办”等方式,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所做的工作,着力查找在政策落实、办理流程和税费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税费服务体验师的“监督员”“质检员”“宣传员”作用。

二、拓宽渠道,开通意见征集专线

各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要于2022年6月3日前开通“退税减税意见专线”,专门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各地热线主管部门要做好专线接听工作,安排专人接听,耐心沟通,细心记录,确保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详细准确。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要按日归集全国有关退税减税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服务司要第一时间提交税务总局退税减税办进行分类处理。

三、聚智改进,确保政策落准落好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各级退税减税办工作机制下,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对需要提请税务总局研究的,及时向税务总局退税减税办纳税服务组反馈;对属于本级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各级退税减税办要迅速行动、及时解决、有效落实;对纳税人缴费人因不熟悉政策或有误解所提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回应、消除误解。要做好跟踪问效,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效回应,推动税费服务工作质效持续提升,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准落好,不断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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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5月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注释:

为促进汽车消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三、本公告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

四、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五、乘用车排量、座位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者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电子信息所载的排量、额定载客(人)数确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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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05月 2022

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注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关乎人民福祉,关乎国家民族未来。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支持环境保护

为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效控制环境风险,国家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促进企业加快环境保护设备升级改造,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优化自然生态环境发展。具体包括:

(一)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1.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水土保持税费优惠

5.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促进节能环保

为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保障居民供热采暖、推进电池制造、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支持新能源车船使用、鼓励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不断改善空气、水环境质量,有效管控土壤污染。具体包括: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服务)

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10.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1.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2.为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节能环保电池、涂料税收优惠

13.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

14.节能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

(四)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15.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16.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五)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

18.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9.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20.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节约水资源税收优惠

21.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22.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23.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七)污染物减排税收优惠

24.农业生产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5.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26.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保障资源供给安全的重要内容,对于缓解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约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国家不断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水垃圾处理、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水利工程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着力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体包括:

(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27.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2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29.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0.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31.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2.承受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33.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

34.污水处理厂生产的再生水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5.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6.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7.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三)矿产资源开采税收优惠

38.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39.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40.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4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4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4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4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四)水利工程建设税费优惠

45.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7.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推动低碳产业发展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大对太阳能、风能、水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具体包括:

(一)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税收优惠

4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9.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风力、水力、光伏发电和核电产业税费优惠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51.水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2.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53.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54.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55.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56.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1.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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