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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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2022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通过验收单位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财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

为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和推广实施工作,助力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2021年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第三批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截至目前,各试点单位已完成试点工作并通过验收,试点工作中形成了可推广的典型经验。现将通过验收的518家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试点单位“以点带面”示范效应,带动本地区、本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开展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工作。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验收通过名单

(共425家)

北京市(共13家)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音乐学院

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院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委员会

国美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拓普丰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屏芯科技有限公司

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共15家)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易生支付有限公司

天津联信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天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拾起卖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深蓝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西域香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省(共11家)

河北中医学院

长城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科怡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廊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保定市供水有限公司

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共13家)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山西有限分公司

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潞安集团古城煤矿

山西高河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文旅集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大地控股自然资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用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共11家)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内蒙古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西部天然气有限公司

内蒙古长泰水务有限公司

蒙晟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水馨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锡林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共13家)

辽宁大学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用友软件有限公司

大连恒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抚顺罕王傲牛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中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辽宁睿知联科技有限公司

阜新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国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档案馆(辽宁省工业文化发展中心)

吉林省(共5家)

吉林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中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城建维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环蔚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环蔚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双阳分公司

黑龙江省(共17家)

东港瑞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易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京东广道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电气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体育局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档案馆

黑龙江工业学院

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共15家)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SMG)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机床模型厂

上海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汇付天下有限公司

上海道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上海)

江苏省(共10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共34家)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之江实验室

浙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富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金羚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每刻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圣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医购平台科技(杭州)集团有限公司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开元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瑞星时光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爱立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日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桐昆集团浙江恒盛化纤有限公司

桐乡中欣化纤有限公司

益美高空气冷却系统(嘉兴)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恒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孚诺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舒翔贸易有限公司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普兰卡钎具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共15家)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皖垦农产品超市有限公司

合肥悦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绿城佳园置业有限公司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亿川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

安徽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徽商职业学院

福建省(共14家)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福建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宁德分校

福建海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望辰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航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吉马酒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顺昌县升升木业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江西省(共8家)

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江铃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倬云数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奈尔斯-西蒙斯-赫根赛特中机有限公司

山东省(共10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齐鲁云商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信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共13家)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

郑州时空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共13家)

湘潭大学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吉创财务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链聚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肿瘤医院

株洲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湘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康视佳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共10家)

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湖北大学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

湖北华电武昌热电有限公司

湖北普联东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腾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共20家)

广东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粤海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铭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红海人力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方欣科技有限公司

航天信息(广东)有限公司

珠海格之格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时利和汽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龙达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亿纬集能有限公司

广东新会中集特种运输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共18家)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大学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宏桂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路建集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海亿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华侨学校

百色市财政局

百色市人民医院

广西来宾银海铝业合金加工有限公司

广西钦州力顺机械有限公司

海南省(共6家)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新境界软件有限公司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博鳌有限公司

海油富岛(上海)化学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移动海南公司

重庆市(共9家)

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欧菲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

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

重庆远见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妇幼保健院

重庆用友软件有限公司

四川省(共10家)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成都卡诺普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益海(广汉)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农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丽雅百货有限公司

贵州省(共9家)

贵州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供电局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贵州省委讲师团)

贵州财经职业学院

贵州省烟草公司安顺市公司

贵州惠智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信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星力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云码通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云南省(共9家)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吉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云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昆明智慧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共1家)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陕西省(共13家)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机场集团

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中认本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北控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东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森弗天然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共10家)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智汇通科贸有限公司

西北师范大学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石油分公司

青海省(共4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聚盛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航天信息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共10家)

宁夏大学

中国移动宁夏公司

中国石化宁夏石油公司

宁夏银行

宁夏电投西夏热电公司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公司

宁夏青龙管业公司

共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伊品贸易公司

蒙牛乳业(银川)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15家)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昌吉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吐鲁番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奎屯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哈密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博尔塔拉供电公司

国网伊犁伊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塔城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勒泰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巴州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阿克苏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和田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克州供电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8家)

第一师农业科学研究所

第二师鑫金三角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师新疆双河城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师新疆国兴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八师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师北屯市得仁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大连市(共18家)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航天金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起重机有限公司

大连嘉誉新电子有限公司

大连优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大连真心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渔太平(大连)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管理公司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货运公司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宾馆

上海港荣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大连万荣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万通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共11家)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翔业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百城建材有限公司

厦门新中大科技有限公司

同致电子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麦丰密封件有限公司

厦门元初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共4家)

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青岛微电子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共10家)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旺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顺丰科技有限公司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各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验收通过名单

(共93家)

中国工商银行(共1家)

中国工商银行总部

中信集团(共2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1家)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共1家)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1家)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共3家)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部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中国中原对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共6家)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

航天信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大象慧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共5家)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工业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共4家)

中国航发西安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贵州黎阳航空动力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

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2家)

中国融通文化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融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国家管网集团西南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共2家)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共5家)

广东电网公司

广西电网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

深圳供电局

贵州电网公司贵阳供电局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共4家)

乌江渡发电厂

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

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5家)

淮南平圩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中电焦岗湖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五凌电力有限公司近尾洲水电厂

湖南五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4家)

国电电力大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准能肖家沙墕煤炭集运有限责任公司

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国能(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共5家)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广东亿迅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共4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中国移动山西公司

中国移动江苏公司

中国移动广东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4家)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舟山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共2家)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公司

中国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共5家)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仁和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招商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汽滚装物流有限公司

蛇口明华船务有限公司

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共5家)

中国旅游集团投资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旅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旅游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金陵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侨免税外汇商场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新集公司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共4家)

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佛山南海祁昭置业有限公司

保利(江苏)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长大试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总部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1家)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1家)

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中国科学院(共5家)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软件技术研究所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共1家)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网站纠错

18

04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着力解决涉税中介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逃避税,以及在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招揽业务、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等问题,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公平法治的环境,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税收安全。

二、规范内容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要求,针对近期涉税中介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相关工作重点聚焦以下内容:

(一)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二)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

(三)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问题。

三、工作职责分工

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重要问题的协调会商,建立监测研判、调查处理、协同管理的闭环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一)税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工作。税务部门监测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对涉嫌虚假宣传的,要将发布主体和发布平台的信息推送给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涉嫌虚假广告的,要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发布内容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处理;对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涉税中介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二)网信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站平台中涉税中介发布的违法违规等信息进行清理,对严重违反法律的网站平台和账号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税中介从事虚假宣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对商业宣传或广告内容中涉及的涉税中介机构以及涉税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同级税务部门研提甄别意见。

四、实施时间

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涉税中介机构聚焦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及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等问题,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存在问题的,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整改。

(二)监测研判。各级税务、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研判,提升联合治理效能。税务部门要认真开展涉税中介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监测工作,加强信息甄别研判,并按工作职责分工推送相应部门处理。对于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涉税服务信息,税务部门要及时进行甄别研判,书面回复明确性意见。

(三)调查处理。对经甄别涉嫌虚假宣传或虚假广告的信息,各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嫌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要对涉税中介及相关委托人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税务部门要对涉税中介进行查处。

(四)协同管理。对经查实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各地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相关主体和平台进行协同联动管理。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汇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工作的部门协作,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既定的工作步骤、时限和有关要求,稳妥有序开展工作。要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畅通有关问题信息推送、共享渠道,形成各方联动、闭环处理的工作机制。

(三)总结报送成效。各省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工作成效,上报本辖区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查处的违规开展税收策划、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的具体案例要形成4类清单,于2022年9月底前一并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实行常态化管理。相关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总结工作成效与经验基础上,建立涉税中介税收策划和发布涉税信息的长效管理机制,常态化开展相关查处工作,持续规范涉税中介行业秩序。

(五)支持行业健康发展。税务部门要积极发挥涉税中介机构作用,支持其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大对涉税中介机构及其信用信息公告力度,为纳税人自主选择涉税服务提供便利。根据涉税中介信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激励措施,促进涉税中介行业诚信经营。

各省税务、网信、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4月18日

网站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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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20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注释:

为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在帮扶市场主体渡难关上产生更大政策效应,现将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

二、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上下协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优化退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强化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低风险的纳税人,要最大程度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确保留抵退税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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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税务总局决定,在年初已陆续出台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再推出16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现通知如下:

一、新增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一)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更好提升为民办实事质效。按照中办印发的《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要求,围绕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回应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所想。

1.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通过积极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

2.关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深入分析2022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3.回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严格落实涉税涉费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回应关切。

4.分层次开展精准推送。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费)人员等不同类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

5.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切实落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建立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定期分析改进机制,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更好助力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留抵退税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助力企业更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

6.深化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宣传推介。

7.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在税务官网上线“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集成展示并持续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解读信息;积极利用二维码等载体开展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查阅渠道。

8.强化政策培训辅导。结合各地纳税人缴费人特点,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制发“拳头”宣传辅导产品,特别是要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培训辅导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分对象、多轮次做好面向税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和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培训辅导。

9.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信息系统功能、改造信息系统流程,通过弹窗提醒、一键通达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好操作,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支持政策。

10.健全直联工作机制。在继续做好全国100个办税服务厅直联点和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信息报送的同时,建立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直联直报机制,通过对每一项新出台税费支持政策的跟踪,强化“第一手”信息的收集梳理和研究分析。

(三)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更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部署,在提升服务效能上创新推进,在加强税收监管上精准发力,新推出6条措施,进一步打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11.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更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服务纳税人。

12.完善非税收入制度建设。研究出台重点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规范,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13.引导个体工商户积累信用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4.优化代开发票管理。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15.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16.完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对通过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二、“春风行动2.0版”主要内容

“春风行动2.0版”共计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详细措施见附件),分为五大类20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包括需求快速响应、政策及时送达、问题实时解决、关注个性需求4项29条具体措施。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包括提升网办体验、精简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5项27条具体措施。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包括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4项25条具体措施。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包括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3项20条具体措施。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包括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同、拓展信用应用4项20条具体措施。

通过这次升级,“春风行动2.0版”将有力促进服务更加精细、监管更加精准、执法更加优化、共治更加协同,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将进一步提升。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坚持党建引领,深刻认识“春风行动2.0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在落实过程中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推进到位。

(二)加强通盘部署,统筹举措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完善“春风行动”推进落实机制,通盘考虑、系统谋划、统筹安排好各项举措的推进落实工作,确保“春风行动2.0版”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台账管理、加强跟踪督办、强化督查问效,通过深入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务求在办好为民实事、精细精准服务、规范公正监管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工作任务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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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202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也存在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制约行业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强化信息共享、深化监管联动,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切实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

(二)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三、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积极营造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以文字形式显著标明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及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手段,对其他经营者在直播间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维护商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应当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严禁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带货委托方或其他第三方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推广、引流;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

(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促进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税法遵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

(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五、深化协同共治,推动提升监管合力

(一)加强信息共享。网信、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共享网络直播发布者认证登记等直播营利信息,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不断提升信息共享水平,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部门信息共享。

(二)加强联合奖惩。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合法权益,对依法依规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信纳税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评先树优给予鼓励支持。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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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 20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注释:

为贯彻落实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5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十八条 纳税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三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通知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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