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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

现将《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

2021年4月25日

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扎实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联合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春雨润苗”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春雨润苗”行动以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为抓手,通过部门间紧密协作发挥合力,为小微企业“送政策、优体验、助成长”,让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做到“春风化雨、春雨润苗,助力小微、携手共赢”。

——送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全面精准实施面向小微企业的税费政策宣传咨询辅导,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惠苗固本”帮助小微企业懂政策、得实惠。

——优体验。积极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科学统筹服务资源,简化办税流程,拓展服务场景,着力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持续“助苗强干”帮助小微企业会办理、享红利。

——助成长。打造“点线面结合、中长期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模式,加强诉求收集快速响应、重点行业重点帮扶,着力解决融资难题,构建常态联动机制,持续“护苗成长”帮助小微企业稳发展、行长远。

二、行动安排

本次行动共推出3大类主题活动,贯穿12项服务措施,按照总体设计、层层分解、分步推进的原则具体实施。

(一)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活动(2021年4月启动)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联合开展“惠苗政策进万家”减税降费政策“百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创新宣传辅导方式,主动将最新减税降费政策精准送达,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红利应享尽享。

1.精诚合作共治,提升社会协同度。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双方互设联络员,及时交换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向小微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开展创业辅导等公益活动。联合加强与政府部门、涉税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三师”人才、业务骨干及财税法律专家组建税收专家顾问团队,定期上门为企业提供政策宣传辅导、涉税风险自查提醒等纳税服务,营造更有利于小微企业成长的政策环境和服务氛围。

2.精制宣传产品,提升政策关注度。在全国工商联、省级工商联官方网站新设小微企业服务专栏,优化各级税务机关小微企业税费服务专栏设置,重点针对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分行业、分类型制发通俗易懂的案例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指南。聚焦企业生命成长周期,结合地方实际,梳理制作具有地域特色、符合小微企业信息获取习惯的多元化宣传产品,通过税务机关和工商联新媒体平台渠道联合加以推广。

3.精准分类推送,提升内容知晓度。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管理特点,创新政策解读方式,逐步将宣传重点向企业法定代表人、税务代理人覆盖,同时结合“一户式”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分门别类精准推送税收政策,确保在提升知晓度的同时减少对纳税人不必要的打扰。积极改进新办小微企业服务方式,将宣传阵地前移,通过深化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作,联合推出包含税费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等在内的“新办小微企业大礼包”。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本地小微企业推送优惠政策、办税提醒、风险提示等内容。推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会员企业名单与税务机关实现共享,积极扩大涉税涉费服务覆盖面。

4.精心开展辅导,提升办理熟练度。联合开展小微企业税费专题培训,开展“滴灌式”宣传辅导,详细解读当前热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熟悉业务办理流程。利用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在线解答小微企业咨询问题,及时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建立新办小微企业助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商会税收志愿者作用,对存在办税困难的小微企业“点对点”辅助办理。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小微企业专线配备精通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业务骨干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二)开展“助苗服务优体验”活动(2021年5月至6月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会同工商联开展小微企业“助苗服务优体验”互动体验日活动,围绕落实落细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推出实而精的税费服务举措和互动体验主题,邀请小微企业“走进”税务机关,体验税费服务,增强示范效应,同时倾听小微企业意见建议,用心用情为小微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充分发挥基层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组织作用,会同当地税务机关组织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扩大活动覆盖面。

5.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体验“全程网上办”。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规范,积极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除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小微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掌上办理。同时,根据税务总局统一安排,积极推行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广税费缴纳方式多元化,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高频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体验区,专人辅导小微企业操作,听取改进意见。

6.优化领票开票服务,体验“专票便捷开”。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丰富发票申领方式,如电子发票网上申领、纸质发票邮寄送达,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首次领票包邮服务等,便利小微企业领票用票。推进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领开具电子专票。通过专题交流会等形式组织线上线下体验活动,让小微企业懂开票、易开票。

7.优化场所设置服务,体验“便民微税厅”。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线上服务不打烊、线下服务无死角”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便民服务室、便民服务窗口,打造“微税厅”,解决特殊群体需求及偏远地区办税路程远、时间长等办税“痛点”,打通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最后一公里”。邀请小微企业实地体验,并根据需求优化“微税厅”服务事项。

8.优化减税账单服务,体验“红利一单清”。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能够计算减税降费红利的,可结合实际为小微企业提供红利账单推送服务,创新红利账单自主查询功能,突出优惠政策享受前后对比,让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对于“享受什么政策、享受了多少优惠”一目了然,提升小微企业减税降费获得感。

(三)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持续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结合所在地区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9.聚焦诉求响应,持续疏导促遵从。发挥各省级工商联小微企业委员会作用,及时收集反映小微企业涉税涉费诉求,共同召开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座谈会,直接听取小微企业税费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对于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到的小微企业涉税诉求,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快速响应程序及时处理,确保“件件有回复”。建立涉税异议事项协调机制,小微企业提出的涉税异议可通过工商联及时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依法处理。

10.聚焦重点行业,持续施策助成长。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坚持普惠性与指向性相结合,聚焦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结合全国工商联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企业赋能行动,通过落实税费优惠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11.聚焦税银互动,持续创新易融资。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不断规范完善税银互动,在确保数据安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围绕“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主线,持续助力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12.聚焦企业发展,持续优化增动力。税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定期进行会商,围绕双方共同关心和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意见交换与会商。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联联合开展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效果的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补课”,并运用税收大数据对政策落实效果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红利落实到位。围绕激发市场活力、稳岗就业支持、激励研发创新等方面,联合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发挥工商联建言献策、参政议政渠道作用,推动出台更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充分认识“春雨润苗”行动的重要意义,将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谋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本地的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和责任分工,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

(二)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定期对重点举措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监督格局,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确保各项行动举措顺利实施。

(四)创新亮点,主动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积极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打造具有本土“基因”、富有自身特色的“春雨润苗”行动,做好工作记录和资料整理,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提炼好做法、好案例,积极总结宣传创新经验,不断提升专项活动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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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注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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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注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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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注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其中,《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调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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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20年印花税票的通告

注释:

现将2020年印花税票发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20年印花税票以“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为题材,一套9枚,各枚面值及图名分别为:1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政暖人心惠民生)、2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筑巢引凤稳就业)、5角(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聚力攻坚助脱贫)、1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寓禁于征优生态)、2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放水养鱼增活力)、5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促进创新强动能)、1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区域协调共发展)、5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支持科教厚根基)、100元(税收助力决胜全面小康·合作共赢促开放)。

印花税票图案左上角有镂空篆体“税”字。各枚印花税票底边左侧印有“中国印花税票”和“2020”字样,中部印有图名,右侧印有面值和按票面金额大小排列的顺序号(9-X)。

二、税票规格

2020年印花税票打孔尺寸为50mm×38mm,齿孔度数为13×12.5。20枚1张,每张尺寸280mm×180mm,左右两侧出孔到边。

三、税票防伪措施

(一)采用哑铃异形齿孔,左右两边居中;

(二)图内红版全部采用特制防伪油墨;

(三)每张喷有7位连续墨号;

(四)其他技术及纸张防伪措施。

四、其他事项

2020年印花税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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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20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3.爱慕公益基金会

4.爱佑慈善基金会

5.安利公益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2.顶新公益基金会

13.东风公益基金会

14.东润公益基金会

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19.亨通慈善基金会

20.华阳慈善基金会

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23.开明慈善基金会

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

27.南都公益基金会

28.启明公益基金会

29.青山慈善基金会

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33.顺丰公益基金会

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35.韬奋基金会

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7.万科公益基金会

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心和公益基金会

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44.亿利公益基金会

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50.智善公益基金会

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53.中国电影基金会

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57.中国扶贫基金会

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64.中国航天基金会

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73.中国禁毒基金会

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77.中国孔子基金会

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79.中国绿化基金会

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4.中国医学基金会

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00.中华慈善总会

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08.中脉公益基金会

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16.中国癌症基金会

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18.中国肢残人协会

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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