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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8日在马德里正式签署。中西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21年5月2日生效,适用于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非源泉扣缴税收,以及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征收的其他税收。
《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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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笔试考生名单及考试大纲的通告
第七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原定于6月中旬进行的笔试因工作需要予以延后,具体时间另行通告。现将笔试考生名单、考试大纲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笔试考生名单
经审核,共有334人获得笔试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笔试考试大纲
笔试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能力考试、英语水平考试,笔试期间开展心理测评,考试(测评)均采用闭卷机考形式。考试大纲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组织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以下简称所在单位)人事工作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6月18日17时前,在税务干部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http://100.16.91.243:8010/esenface)中确认税务系统内考生的组织推荐人选。
(二)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
考生应于6月18日前提供本人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的电子数据,税务系统内考生上传至报名系统,税务系统外考生打包发送至报名邮箱ljxb2021@163.com。税务系统内考生所在单位应于6月25日前完成电子数据初审,通过报名系统提交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生应于笔试注册时提供《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明细表》(附件3,以下简称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及明细表作为审核依据留存。税务系统内考生所提供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并加盖公章,在材料显著位置注明“已公示”;税务系统外考生所提交的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复印件须由税务系统外相关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考生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录取的将取消其学籍。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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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并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6月16日
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
2021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对深化改革、规范执法、优化服务、落实税费政策等方面的促进作用,推动带好队伍展现新气象、干好税务开拓新局面,确保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起步稳、开篇新、成效显,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一、围绕“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
(一)加强“十四五”规划纲要涉税涉费任务进展公开。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发展理念和重大举措,及时公开税务部门的贯彻落实措施以及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重点工作和实际成效。(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加强税务部门服务高质量发展举措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聚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出台的重要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及时发布相关文件,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促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三)加强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举措公开。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及时公开解读各项税费政策措施。落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要求,及时公开解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围绕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根据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情况,加强政策发布解读,助力创新驱动发展。加强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北京冬奥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方面税收政策的公开解读,更好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围绕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政务公开
(四)完善公开方式。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税务网站开设“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专栏进行集中展示等形式,及时公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等信息,积极服务保障税收征管改革。(《意见》落实办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五)加强执法公开。围绕建设“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税务执法新体系,依托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主动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更新“首违不罚”清单。(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六)加强服务公开。围绕建设“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税费服务新体系,按照“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缴费人材料报送,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及时公开解读办税缴费服务的新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成效,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堵点、痛点问题,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和满意度。(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七)加强监管公开。围绕建设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规范双随机方式方法,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大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力度。(稽查局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三、围绕税费政策落实落地深化政务公开
(八)加强重要税费政策发布解读
1.针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实行征管操作和服务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协同发布、配套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探索实行“1+1”式政策解读,在进行文字解读后,以图文、视频等新媒体形式进一步解读,增强解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针对已出台的税费政策,及时梳理公开税费政策指引、问答等执行口径,促进税费政策执行统一,有针对性解决影响政策落实的薄弱环节和堵点、难点。(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九)改进税费政策解读方式
1.税务总局加强“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解读,继续开展“税务讲堂”,精准解读政策。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税费政策精准推送、办税缴费事项精准提醒。(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加强政策咨询服务,依托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网站,积极解答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咨询问题,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1.围绕涉税涉费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以解决问题的具体举措回应社会关切。(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增强回应工作的主动性,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及需求实现方式,健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收集、响应、改进工作机制。(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落实“好差评”常态化工作机制,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四、围绕夯实基础深化政务公开
(十一)做好重点政务信息管理
1.对照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更新网站相关文本。(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对现行有效的规章、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优化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方式,对税务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进行集中统一公开,优化检索下载功能,实现快速检索、便捷下载。(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二)优化拓展政务公开平台
1.在税务网站集约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狠抓网站规范化管理。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扩大办税缴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理范围。(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加强税务新媒体规范管理。对税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未按要求设置的,依据有关规定通报并纳入绩效考评。(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部署,做好税务总局网站与中国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数据联通工作。通过税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内容传播。(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三)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1.对《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以纳税人缴费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增强实效性。(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指导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有效宣传减税降费等重要税费政策,积极解答政策咨询。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更好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纳税服务司牵头,各相关司局、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五、围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深化政务公开
(十四)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1.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一律主动公开。(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各省税务局要进一步规范本省税务系统税收统计数据公开方式、时间、内容,加强定期公开。(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五)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理念,深入落实《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答复质量,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个性化合理需求。(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
1.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制定工作。(政策法规司、税收宣传中心落实)
2.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公开意识、服务意识,更好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政策法规司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七)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1.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要求,调整完善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向社会公开更多有价值的基础性数据,更好发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功能作用。(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对本单位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业务类文件进行评估审查,对可以主动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六、围绕强化管理保障深化政务公开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税务总局在2021年底前通过“一竿子到底”视频方式,对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指导,通过业务培训等形式提升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十九)改进工作作风。在日常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中,避免过度要求下级单位提供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等材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正确对待社会上各类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工作,原则上不以本机关名义领取民间奖励,不选择性参加评估结果对本机关有利的发布会、论坛等相关活动。(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二十)狠抓重点任务落实
1.各司局、各省税务局要对本任务清单提出的有关重点任务,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2.对上一年度政务公开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重点针对有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逐项核查落实情况,未完成的要督促整改。(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3.税务总局在2021年底前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相关司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4.省级税务机关要将本任务清单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办公厅、税收宣传中心牵头,各省税务局分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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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王道树 党委委员、副局长
副组长:黄 运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荣海楼 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司长级)
成 员:傅 靖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吴晓强 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 宜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黄素华 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杜志农 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
郑小英 收入规划核算司一级巡视员
张颂舟 纳税服务司二级巡视员
陈东辉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二级巡视员
王福凯 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副司长
李国成 稽查局一级巡视员
林建设 财务管理司副司长(主持工作)
彭增武 督察内审司一级巡视员
刘 锋 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副司长(副部长)
刘雅丽 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副局长(副部长、副主任)(主持工作)
李 志 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
唐庆海 教育中心二级巡视员
吴 观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金维生 集中采购中心二级巡视员
黎伦和 税收宣传中心副主任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税务总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黄 运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荣海楼 税收宣传中心主任兼办公厅(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司长级)
傅 靖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成 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人。具体工作由税收宣传中心办公室承办。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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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1年6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五、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
九、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十、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章 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
(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
(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拟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所出具的审理意见应当详细阐述理由、列明法律依据。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审理案件,可以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证据存放地查阅案卷材料,向稽查局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节 书面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召集提请补充调查的成员单位和稽查局进行协调,确需补充调查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第二十五条 稽查局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稽查局完成补充调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案件材料、办理交接手续。
稽查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一致,或者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
第三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审理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并分送案件材料。
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三)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
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退回稽查局。
第三十七条 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按照受理案件的顺序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需要归档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包括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以及有关文书。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局办理的其他案件,需要移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特别纳税调整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税务局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有关“5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休假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划和要求,积极推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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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 2021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