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05

06月 2020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

全文有效

注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确定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和《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现予以公告。

附件1.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六批)

附件2.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6月5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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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6月 2020

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4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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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06月 2020

关于2019年度和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及201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9.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0.中国航天基金会

11.南都公益基金会

12.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4.凯风公益基金会

15.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6.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18.中国癌症基金会

19.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0.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1.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2.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3.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4.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5.爱慕公益基金会

26.中国医学基金会

27.兴华公益基金会

28.心和公益基金会

29.智善公益基金会

30.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1.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2.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3.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4.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37.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38.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40.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41.开明慈善基金会

42.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43.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45.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46.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47.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48.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49.中华艺文基金会

50.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1.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52.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55.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56.华阳慈善基金会

57.华润慈善基金会

58.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59.顶新公益基金会

60.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61.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62.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3.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64.东润公益基金会

65.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66.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67.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68.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69.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70.顺丰公益基金会

71.中国电影基金会

72.健坤慈善基金会

73.善小公益基金会

74.中山博爱基金会

75.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76.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77.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78.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79.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0.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81.宝钢教育基金会

82.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4.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85.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86.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87.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8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8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90.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91.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92.中华慈善总会

93.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94.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95.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96.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97.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98.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99.中国孔子基金会

100.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101.致福慈善基金会

102.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03.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04.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05.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06.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07.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0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09.泛海公益基金会

110.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11.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13.万科公益基金会

114.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15.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16.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17.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18.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19.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2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21.韬奋基金会

1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23.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24.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25.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26.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27.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28.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29.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30.中国绿化基金会

131.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3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133.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134.启明公益基金会

135.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36.青山慈善基金会

137.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38.中国扶贫基金会

139.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14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141.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42.实事助学基金会

14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144.中脉公益基金会

145.亿利公益基金会

146.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47.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48.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149.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50.东风公益基金会

15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52.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153.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54.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155.亨通慈善基金会

156.中国禁毒基金会

157.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58.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159.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160.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61.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162.润慈公益基金会

163.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6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165.河仁慈善基金会

166.天诺慈善基金会

167.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168.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69.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70.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171.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172.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173.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174.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75.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76.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7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78.周培源基金会

179.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80.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181.田汉基金会

182.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

18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84.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85.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86.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87.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88.鲁迅文化基金会

18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19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91.中华文学基金会

192.天合公益基金会

193.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

194.济仁慈善基金会

195.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

196.中国肢残人协会

二、2018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2.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4.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5.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6.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8.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9.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0.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0年6月4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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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5月 2020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现就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29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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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5月 2020

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第四议定书”)于2019年11月28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四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按照第四议定书规定,本议定书于2020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2020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条款的规定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四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25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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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05月 2020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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