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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13

05月 2020

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3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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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05月 2020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全文有效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四)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十)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十一)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十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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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5月 2020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和内容

自2020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有关采购公告格式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公开时限和标准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以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为准;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以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为准;采用税务采购网在线竞价方式采购的,以采购人发起竞价单为准。

三、公开主体和机制

采购意向原则上由各单位采购部门在采购项目所属预算年度内按季度统一公开。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于每年“二上”预算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季度采购意向,每年2月、5月、8月的20日前提交下一季度采购意向,采购部门收到采购意向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因特殊原因未能按季度公开采购意向的,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考虑采购意向公开和实际采购公告所需时间,尽早提交采购意向,采购部门收到采购意向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需求部门书面说明原因,作为立项申请的一部分,经立项审批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扎实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认真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采购意向公开相关规定落实到位。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项目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三)切实加强工作配合衔接。各单位需求部门、立项主管部门和采购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工作衔接。相关部门要及时向采购部门提交采购意向,采购部门要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后,可先行开展采购需求审核、采购方案拟定、采购文件编制等内部工作,在严格落实采购意向公开要求的同时,提高采购效率。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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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4月 2020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注释: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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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04月 2020

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提前实施国家确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并平缓2020-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加快补贴资金清算速度。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财政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参与)

三、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地区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中央财政统筹车辆购置税等现有资金渠道,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引导重点地区完成淘汰100万辆的目标任务。有关重点地区要认真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尽快研究出台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经济补偿措施。(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优化车辆交易登记等制度,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修订出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发挥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作用,支撑二手车交易,加快二手车流通,带动新车消费。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销企业行为,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汽车消费潜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履职,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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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04月 2020

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有效

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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