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05月 2018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39412/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39400/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36361/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2.中国航天基金会
13.南都公益基金会
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6.凯风公益基金会
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1.中国癌症基金会
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8.爱慕公益基金会
29.中国医学基金会
30.兴华公益基金会
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
32.智善公益基金会
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40.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4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43.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原中远慈善基金会)
4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45.开明慈善基金会
4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47.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8.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49.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50.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5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52.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53.中华艺文基金会
5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5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57.波司登公益基金会(原德康博爱基金会)
5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9.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60.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61.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62.华阳慈善基金会
63.华润慈善基金会
64.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65.顶新公益基金会
66.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67.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68.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9.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70.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71.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7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7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74.中华志愿者协会
75.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76.东润公益基金会
7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7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79.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
8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8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
82.田汉基金会
83.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8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85.顺丰公益基金会
86.中国电影基金会
87.健坤慈善基金会
88.善小公益基金会
89.中山博爱基金会
90.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91.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92.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93.增爱公益基金会
9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95.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97.宝钢教育基金会
9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10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10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0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104.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105.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10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107.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0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109.中华慈善总会
110.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1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12.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11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1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1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17.中国孔子基金会
118.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19.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120.致福慈善基金会
121.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22.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2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2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2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26.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2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28.泛海公益基金会
129.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30.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3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32.万科公益基金会
133.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3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35.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3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3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3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139.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40.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4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4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144.韬奋基金会
145.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46.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47.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48.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49.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50.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5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52.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53.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54.中国绿化基金会
15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56.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157.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158.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
159.启明公益基金会
160.周培源基金会
161.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6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163.青山慈善基金会
164.中国扶贫基金会
165.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66.巨人慈善基金会
16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
168.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169.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
17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8年5月2日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55189/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缴费税前扣除环节
按照《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内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个人,凭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应及时将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在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扣缴单位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可扣除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或“年税前扣除项目”栏“其他”列中(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并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重新计算或终止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扣除。除个人提供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等情形外,扣缴单位不得拒绝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二)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购买的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产品支出,在年度申报时,凭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在《通知》规定的扣除限额内据实扣除,并填报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同时填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计算扣除限额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承包承租的收入总额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应税收入按合伙企业收入总额乘以合伙人分配比例确定。
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和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缴费金额发生变化、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二、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环节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保险公司按照《通知》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项目(需注明税延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8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23039/content.html
16
05月 2018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现将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7日
该文章由WP-AutoPost插件自动采集发布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36382/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