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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20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前冲刺班圆满举办

8月10日,由北京天扬君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前冲刺班在湘潭铁路工程学校顺利落下帷幕。本次培训的举办受到了中铁十二局集团和湘潭铁路工程学校各位领导的高度重视,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杨宇华和学校副校长李平出席了本次的开班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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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首先由李校长致辞,对来参加培训的各位学员和领导老师表示欢迎,并对此次培训的防疫措施进行了详细介绍。接下来由班主任,来自北京天扬君合教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刘超对课程安排、班级管理、学员管理进行讲解。

会议最后,杨部长对此次培训作出总体要求,一是认真学习,坚定考试通过的目标,二是不外出,做好防疫安全工作,三是服从班级管理,遵守学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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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培训班从8月2日至8月10日,共历时九天。培训设置了中级财务管理、中级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共三门课程,由经验丰富的三位老师为学员进行授课,每日授课完成后还组织学员进行晚自习和线上测试。培训过程中,授课老师们以生活案例结合知识点的方式加深学员的印象,同时以历年真题为参考,有针对性的为学员讲解重难点。学员们也认真听讲,与老师进行互动,积极提问,营造了好的学习氛围。

线下集中培训结束后,希望各位学员能继续保持学习的劲头,保持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完成工作的同时把学习也抓起来,最后预祝各位学员能够取得好成绩的同时,为本次考前冲刺班辛苦付出的各位领导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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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20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总结会”圆满结束

2020年8月6日,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集团四公司)在中铁十四局集团四公司六楼会议室顺利召开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总结会”。中铁十四局集团四公司总会计师贾增杰,公司副总工程师李树敬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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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会议,由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第一事业部部门经理黄丹从两个方面总结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情况,一是总结了申报阶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资料的梳理情况,研究开发费用的规范,高企认定评分标准;二是针对前期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后期企业在科研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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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四公司贾总会计师、李副总工程师对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此次工作进行了充分肯定,并表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作为今年中铁十四局集团四公司重点工作,此次顺利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后,还希望能与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的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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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坚持以“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不断进行深入服务创新,助力企业更好、更快、更稳发展,天扬君合的服务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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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20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届“核建杯”2020年财税知识竞赛初赛圆满结束

2020年8月10日,由中国核建财务部主办、所属各单位财务部协办、北京天扬君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首届“核建杯”2020年财税知识竞赛初赛圆满结束。本次考试采用线上自主考试+腾讯会议考场监考的形式进行,共计一千二百余名选手参与了本次初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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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举办本次竞赛是为了落实中国核建新时代发展战略,实现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建设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使人才释放更大的活力与价值创造力,加快财务转型,打造核建人才智库,提升财会人员的管理水平,是展示新时代财务人员风采的重要举措。

考试前期,股份公司内部也掀起了“比、学、赶、帮、超”的学习热潮,激发了参赛学员的积极性,全心备赛,力争在竞赛中展现财务人员的风采。天扬网络学习平台为了圆满完成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增强全系统财会人员学习意识,提高财会人员业务能力的竞赛要求,为参赛选手提供了全方位的初赛学习服务,服务于股份公司的六大赛区、十七家企业、一千四百余名学员。服务内容包括七大类视频课程学习、“周周赢”学习挑战以及日常测试题库等内容。

8月10日初赛考试正式开始,已报名初赛的选手经过前期备战,积极参赛,参赛率达98% 。考试期间内,天扬网络学习平台在线客服及初赛学习服务团队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帮助所有参赛选手顺利完成初赛考试。本次考试内容涉及会计、财务管理、税法、管理会计、纳税与筹划以及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力争从多方面对参赛选手进行考核,达到优中选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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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赛已圆满落下帷幕,在接下来的竞赛环节中,天扬将继续秉持着“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精神,做好本次竞赛的全流程服务,为“核建杯”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预祝各位参赛选手在接下来的竞赛环节中一路高歌,奋勇争先,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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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20

第五期天扬财经沙龙集团企业投资项目经验与创新智慧交流会——专家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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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是经济增长的基本推动力和必要前提。基本建设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其建设程序复杂,需经过项目提出、可研论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营评价等多个阶段管控评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倡议,积极与沿线国家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实现资源互补、模式互通、发展成果共享,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全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项目运作模式变革的新挑战。PPP、BT、BOT、EPC、EPC+F等多模式运作,给传统施工企业多年仅存的建设施工阶段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架构设计带来了巨大冲击。如何适应当前项目运作模式的变革,既延伸自身产业链,实现投资拉动,又要明确投资主体与施工、运营之间的经济责任,降低投融资风险,强化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稳定企业现金流,是施工企业面临的革命性问题。2020年8月6日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邀请业内专家以网络会议的形式成功举办了“第五期天扬财经沙龙——集团企业投资项目经验与创新智慧交流会”。与会的各位专家分享了“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实践案例和政策思考。部分观点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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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20

天扬君合&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培训讲座

2020年8月6日,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办的“建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在机关11楼会议室召开。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第二事业部业务总监卜士波受邀为财务部、项目部、审计部等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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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韩部长主持召开本次会议,韩部长对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同时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本次培训讲座认真学习相关税务知识,学以致用。

培训内容从税收新政解读开始,具体就企业所得税新政要点及解析、企业涉税风险、企业税收优惠、常见企业涉税问题等方面进行细致讲解,卜总在讲解中大量引用经典案例,生动清晰地讲解了在企税新政中,企业该如何面对其中的风险及机遇,为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提出了良好的思路,更好地帮助企业做好税务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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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韩部长就企业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涉税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了提问,卜总对于这些建筑企业中常见却又着实困扰企业的问题做出了认真细致的解答。韩部长表示,通过本次学习更加深刻地认识了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管控对于企业发展,成本优化及风险规避起到的重要作用,此次培训课程与现阶段企业工作深度契合,希望财务人员可以将课程所学知识切实运用到实际操作中,帮助企业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降低涉税风险。

税制改革步伐仍在进行中,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疫情期间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层出不穷,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面临重大的挑战和机遇,天扬始终以“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不断深入服务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财税服务,税制改革的路上天扬将伴您同行。

04

08月 2020

母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无偿划转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划转股权的现象,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常会出现。对于划出方,因未收到对价不确认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对于划入方,因未付出对价但是获得资产是否需要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如何准确合理的运用政策,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本文通过适用政策解读、案例解析、申报表填报、资料备查等四个方面来对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适用政策及解读

1.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

2.适用主体及条件

适用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体必须是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3.交易性质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的划转应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4.股权划转时间要求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其中,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5.财务处理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6.处理办法

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居民企业之间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财税[2014]109号文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7.处理要求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案例分析

甲集团公司持有A公司56.25%股权,持有B公司27.7777%股权,持有C公司100%股权。2019年甲公司将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按账面净值无偿划转至C公司,划转时,A公司账面净资产106,218,864.12元,B公司账面净资产16,976,904.41元,C公司按照享有A公司和B公司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进行如下会计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A)  59,748,111.07(106,218,864.12×56.25%)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  4,715,793.58(16,976,904.41×27.7777%)

贷:资本公积         64,463,904.64

甲集团进行如下会计核算:

借:资本公积    64,463,904.64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A)    59,748,111.07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B)    4,715,793.58

税务处理:甲公司100%直接控制C公司,并向C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C公司按接受投资计入资本公积处理。符合上述财税[2014]10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相关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故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申报表填报

以C公司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纳税申报填列

A000000表: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勾选“特殊性”,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勾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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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100表:将本年股权划转确认的股权资产金额64,463,904.64元,分别填入本表第4、5列第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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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五条: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五、股权划转期限内发生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税务处理

1.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2.变化后60日内,原交易双方符合前款“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定情形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属于情形1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2)属于情形2的,母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3)属于情形3的,子公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应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

(4)属于情形4的,划出方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母公司根据交易情形和会计处理对划出方按分回股息进行处理,或者按撤回或减少投资进行处理,对划入方按以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投资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母公司投资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3.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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