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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 2020

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差额分包扣除分析

一、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1.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税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

二、预交增值税办法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三、分包款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

三是发包方必须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而且必须向分包方索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分包款范围

(1)劳务分包方式

以劳务分包方式对下分包,包含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建筑服务款和给予分包方的索赔结算收入、工程变更结算收入、材料价款调整结算收入等。全额取得的工程服务发票。

(2)专业分包方式

以专业分包方式对下分包,包含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建筑服务款和给予分包方的索赔结算收入、工程变更结算收入、材料价款调整结算收入等。全额取得的工程服务发票。

(3)特殊情形

①销售货物并建筑服务的包工包料方式

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

工程中所用的材料、预制构件、钢结构件、活动拌饭或机器设备属于分包方自行生产加工

分包方向发包方分别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材料、设备发票,9%税率或者3%征收率的建筑发票;

上述13%税率的增值税材料、钢结构件、设备发票和建筑服务发票可以合并进行差额分包扣除。

②出租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出租方与项目部签订机械作业合同;

合同中约定机械作业以完成工程量结算,且机械提供方既提供机械同时配备操作人员;

供应商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四、各省执行口径

1.湖北口径:《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项包括哪些?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款项,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合同,其材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

2.青岛口径:《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1)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

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3、江苏口径:《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建筑服务增值税差额扣除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三)项第 9点规定的建筑服务差额扣除计算销售额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扣除计算预缴税款政策,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以下意见进行掌握:

(1)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三)项第 9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支付的分包款”,包括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的款项。允许总包方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既包括分包方自产,也包括分包方购进后再销售的货物的款项。

(2)1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 “支付的分包款”,与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三)项第 9点规定中所称“支付的分包款”,口径一致。即,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计算销售额,还是计算预缴税款,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均包含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的款项。

(3)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上述36号文、17号公告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货物部分的分包款,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货物的相关条款,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以上所称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网架、玻璃幕墙、铝合金门窗等。

(4)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上述36号文、17号公告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其扣除凭证,应当符合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否则不得扣除。

总包方以从分包方取得的货物部分的增值税发票为扣除凭证的,应符合17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税务机关为建筑业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或货物销售发票时,纳税人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5)建筑工程总包方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准确区分从分包方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并按照36号文和17号公告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扣除。其中,总包方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经按照36号文规定的差额扣除计算销售额政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得就同一张发票重复计算进项税抵扣。

(6)以上意见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间已发生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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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天扬财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和研发加计扣除实务操作培训会”顺利召开

2020年7月23日,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集团三公司)顺利召开了“企业所得税和研发加计扣除实务操作培训会”。中铁十四局集团三公司总会计师孙锋先,财务部副部长李鹏,机关财务部、工程技术部相关人员,以及各项目部总工程师、物资部、计划部、技术部、财务部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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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中铁十四局集团三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李鹏主持,首先对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老师的授课表示感谢,希望学员能够认真学习、充分交流、学以致用。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第三事业部项目负责人余丽以 “企业所得税及研发加计扣除实务操作解析”为主题,从建筑企业税收宏观环境、企业所得税业务与风险应对、企业研发加计扣除与风险应对三个维度深入讲解。一方面从收入类调整、成本费用扣除类调整、资产扣除类调整、优惠政策享受等事项解析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并给出风险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就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研发费归集整体情况分析、研发加计扣除与高新区别进行细致讲解,并结合现阶段财务部门和技术部门涉税实操案例进行深入讲解,提高企业税务规划的意识,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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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三公司财务副部长李鹏提出此次培训内容是量身打造的,所选的案例都是本公司的实际事例,非常贴合项目,希望大家能够结合本次培训的内容学有所思,学以致用,改进相关工作。

最后中铁十四局集团三公司总会计师孙锋先对目前公司研发费归集情况进行通报,各项目部要积极落实研发费归集工作,按照计划、进度进行归集;二是要不断完善相关资料附件整理,加强和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专家老师的沟通,充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为后续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维护打好基础。

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坚持以“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不断进行深入服务创新,助力企业更好、更快、更稳发展,天扬君合的服务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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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建筑集团减税降费实务操作指南丛书》工程施工板块二次审议会议顺利召开

2020年7月21日下午两点半,《建筑集团减税降费实务操作指南丛书》工程施工板块书稿二次审议会在腾讯会议顺利召开。来自天津财经大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和参编单位总计2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第二事业部市场部经理张晋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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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第二事业部总经理杨晋平对《建筑集团减税降费实务操作指南丛书》课题的背景及举办历程进行了回顾,尤其是介绍了课题的几大特点:

第一,以大型建筑集团为服务对象,针对性强;

第二,以大型建筑集团多元化业务(工程施工、房地产、勘察设计等)为主线,全面、系统的梳理税收、缴费优惠政策,解析相关业务处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的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的特点;

第三,内容既涉及实体税法,又涉及程序税法,既有政策解析,又有典型案例,兼顾规范操作和风险管控,具有很强的实操性。

随后,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第二事业部业务总监卜士波通过思维导图形式把书稿的十大章节逐一进行了介绍。为了读者阅读及多方面考虑,工程施工板块和勘察设计板块书稿合并成一本,卜总在介绍时也详细的说明了增加和剔除的章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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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稿研讨环节,首先是参编单位针对书稿的内容提出了很多修改建议,比如内容的重复性、图表规范化等问题;随后,几位副主编单位的领导从书稿的内容、形式、政策的准确性、书稿的整体结构等问题给出了详细的建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主任吕小军具体从编写要求和编写规范两方面结合这次书稿内容阐述了应该注意的事项和撰写规则;主编盖地教授做了总结发言,首先肯定了课题编纂组所有成员的辛苦付出,并对进一步做好课题的修改完善工作提出要求。

最后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总经理赵丽希望各参编单位结合这次二审各位领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研究予以解决,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圆满完成该书的修编工作。并感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大力支持,相信在盖地教授的指导下,在各位专家的支持及课题组的共同努力下,课题定会取得丰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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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矿山恢复治理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财税处理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取消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原保证金专户的资金进行划转、清退,取消原设立的保证金专户。下面我们将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山西省煤炭企业矿山恢复治理基金的财税处理进行讲解。

一、案例描述

某矿山企业截至营业期止尚有35年,2019年1月份按上述管理办法提取矿山恢复治理基金(以下简称“矿山基金”),35年共提取了698,000,000.00元(每年度详见表1),假设实际利率为4.900%,该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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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账务处理

该矿山企业依据复利现值系数进行折现,现值金额为282,552,680.82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82,552,680.82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     415,447,319.18元

贷:预计负债—预计弃置费用     698,000,000.00元

该固定资产本年度计提折旧:

282,552,680.82÷30÷12×11=8,633,554.14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8,633,554.14元

贷:累计折旧        8,633,554.14元

根据期初摊余成本,确认本年度财务费用13,845,081.36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13,845,081.36元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3,845,081.36元

282,552,680.82×4.900%=13,845,081.36元

三、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和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监测主体

责任而提取的基金。基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四、政策分析

第一,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只要提取后不改变用途的,准予扣除。所以企业必须确保提取的专项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地质、生态、矿山绿化等,即在基金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第二,根据晋政发〔2019〕3号规定,企业按照会计准则提取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的入账成本,此条规定与以往的弃置费用会计处理一致,均按照预计负债的现值作为资产的入账成本。

第三,根据晋政发〔2019〕3号规定,该资产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在预计开采年限内进行摊销,计入生产成本,且准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关于折旧计提方法,由于该管理办法只列举了产量比例,在确定采用何种计提方法时很容易让大家产生争议,是否只能采用产量比例计提折旧。关于折旧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且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时,折旧部分不会产生税会差异。

第四,企业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一部分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后期根据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确认财务费用。由于该财务费用构成了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所得税前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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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土地置换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案例背景

甲企业为建筑单位,为了响应当地政府的政策,甲企业需要和乙企业进行土地置换,进行人才公寓建设。经土地局行政协调,两家置换土地。两家原有土地均为政府行政划拨土地。甲企业拥有一块行政划拨土地,无账面价值,经评估价值为400万元;乙企业拥有一块行政划拨土地,经评估价值为200万元。置换地价通过土地局结算,即:甲企业先将置换乙企业土地价款200万元上交财政账户,乙企业也先将置换甲企业土地价款400万元上交财政账户。然后,市财政再将甲企业原地价款400万元作为补偿返还给甲企业,将乙企业原地价款200万元作为补偿返还给乙企业。甲企业针对该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及哪些税?

问题解析

这种置换土地方式实质是:国家先收回两单位原占用土地,然后再分别出让给甲企业和乙企业,让甲企业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200万元,乙企业上交财政土地出让金400万元。最后,市财政再给予甲企业原地补偿价款400万元、给予乙企业原地补偿价款2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针对甲企业置换土地分为归还土地、政策搬迁以及取得置换土地三个环节分析如下:

一、归还国家土地

(一)会计处理

由于甲企业的土地无账面价值,所以无账务处理。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二、取得置换土地

(一)会计处理

根据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和支付款凭证作分录: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二)税务处理

1、印花税

根据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2、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只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才适用条例第六条的差额征收。而上述甲、乙两个公司的土地置换行为,对应的一方是土地管理局,是土地的所有者,不是土地使用者,所以不适用该条款征税。因此,上述土地置换行为,契税征收应依据契税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因此,甲企业接受行政性调整划转的土地可不缴纳契税。

3、取得土地成本合规票据

甲企业在土地置换过程中应取得土地局开具的收款收据,便于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土地成本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搬迁

(一)会计处理

1、甲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     400万元

2、假定建造办公新支出500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及建筑物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印花税

政策性搬迁企业与政府签订的是地块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项目,不缴纳印花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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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 2020

天扬财税服务集团“奋进杯”第十三届业务竞赛复赛测试圆满结束

7月19日上午10点20分,随着最后一位考生离开监考会议室,天扬财税服务集团“奋进杯”第十三届业务竞赛复赛测试阶段圆满结束。来自天扬君合财税服务集团内三个赛区的四十余名选手参与了本次复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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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复赛阶段测试仍然采用天扬自有学习系统进行线上测试。相比初赛,复赛的考核知识面更为宽泛,包括基础理论内容、实务内容、相关业务制度与信息化内容、集团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等,对参赛选手个人的专业素养、对知识的熟悉程度与对问题分析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为了保证竞赛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本次复赛测试全程创新采用线上监考的模式,共设2个现场视频考场,每个考场设2名监考,对所有参赛选手的全部答题过程进行在线监督并全程录制,更大程度地保证了复赛结果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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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五月中旬至复赛测试前,集团特意安排了赛前学习,通过自有学习平台的在线学习以及业务实践学习,为参赛选手提供多方面实践机会,同时也为他们在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彰显竞赛的质量与水平!

“奋进杯”业务竞赛是天扬为了进一步提升集团业务人员的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加快天扬人才梯队建设,展示天扬业务人员的风采而组织的竞赛活动,至今已成功举办了十二届,为集团输送了大量税务专业人才,真正实现了“以赛促学、以赛选才”的目标。天扬人始终秉承着“专业、严谨、创新、分享”的企业精神,始终把对专业的追求放在服务客户的第一位,不断地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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